以下為信用卡旅遊保險的條款內容(以台新銀行為例),大抵各家條款都差不多,提供給各位做參考:
被保險人(持卡人、其配偶及受其扶養且未滿25足歲之未婚子女)在保險期間內,使用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者,於保障期間內發生因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必須支付下列合理且必要之費用或損失,本公司依本契約之規定負賠償之責。 【公共運輸工具】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行駛於固定航、路線之商用客機或水、陸上公共交通工具,尚包括旅行社向航空公司承租,用以招攬不特定團員報名參加,並經當地政府許可行駛於兩地間固定航、路線之商用客機的定期包機及兩地間既有航線定期商用客機的加班機,或水、陸上交通工具,但具下列特性者,非本契約所稱公共運輸工具: 1.直接以遊覽觀光景點為目的者,如郵 (遊)輪、遊覽車等。 2.限於特定人士或團體搭乘者,如私人、政府或公民營企業之包機或專車等。 【持卡人】係指持有投保單位所核發之有效承保信用卡(無論係正卡或附卡)之自然人。 |
|
(一) 承保項目 |
| 1.班機延誤費用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在出發地或轉機失接地於航空公司安排之最快改搭班機出發前因而產生之合理且必要之住宿費、膳食、來往住宿地點之交通費、電話費及因住宿且行李已交寄時發生為緊急需要購買衣物之費用,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金額負賠償之責。 (1)失接已確認之轉接定期班機,且於其到達轉運站後四小時內無其他任何可代替之空中交通工具前往目的地。 (2)已經確認之定期班機延誤達四小時以上、被取消或因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無法登機,且於該機預定起飛時間四小時內無其他任何班機可供其轉搭前往目的地者。 前述已經確認之班機不包括自本國出發且在報到前已確定延誤或取消者。 白金卡╱運通金卡: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壹萬元整為限(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以新台幣貳萬元整為限) 一般金卡╱普卡: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柒仟元整為限(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以新台幣壹萬肆仟元整為限) 「定期班機」指使用具適行性之航空器之班機,且其所屬航空司係登錄於政府機關出版之航空指南或ABC世界航空指南,並領有航空器營運及註冊國相關單位核准其經營航空交通運輸業務之證 明、執照或相關許可;該航空公司應依前述許可維持並出版飛機航行於特定機場間定期及特定時間之班機時刻表、價目或旅客服務。此種定期班機應依ABC世界航空指南、台灣地區航空公司代 表協會出版之國際航線聯合定期班機時刻表或台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工會出版之聯合定期班機時刻表所記載最新修正之航線及時間飛航。啟程時間、轉機班次及目的地以被保險人機票上之記載為準。 | |
|
| 2.行李延誤費用之給付: 被保險人在抵達目的地(但不含原出發地或居住地)機場六小時後,仍未接到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本公司將補償被保險人於行李延誤期間在該目的地所必需購置之日用必需品費用,及為領取行李往返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但本公司賠償金額以不超過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白金卡╱運通金卡: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壹萬元整為限(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以新台幣貳萬元整為限) 一般金卡╱普卡: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柒仟元整為限(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以新台幣壹萬肆仟元整為限) | |
| 3.行李遺失費用之給付: 被保險人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遺失或在抵達目的地(但不含原出發地或居住地)機場二十四小時後仍未送達,則視為行李遺失。本公司將補償被保險人於領得行李前,因購買緊急日用必需品之費用,但以到達目的地後五天(120小時)內為限及為領取行李往返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本項費用係指超過前條(行李延誤費用)之額外費用,惟賠償金額以不超過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白金卡/運通金卡: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肆萬元整為限(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以新台幣捌萬元整為限) 一般金卡/普卡: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貳萬元整為限(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以新台幣肆萬元整為限) | |
|
| 4.劫機補償之給付: 被保險人所搭乘之飛機遭遇劫機事故時,本公司同意於其遭遇劫機期間,每日支付新台幣伍仟元整以為補償,未滿一日以一日計。 | |
| 5.旅行文件重置費用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國外期間,護照或其他旅行文件(機票、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現金提示文件除外)因遺失、遭竊或被搶奪,並於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向警方報案,本公司將賠償被保險人因重置該文件所發生之合理成本或費用,及因重置文件期間所發生之必需住宿費、餐費及交通費 ,賠償金額持卡人及家屬合計實支實付以新台幣伍仟元整為限。 | |
|
| 6.行程縮短損失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國外旅遊期間因配偶、父母或子女死亡,必須縮短行程,返回啟程地,致已預先支付之票證或住宿費用,無法繼續行程且無法獲得退款之損失及因直接返回啟程地所生之必要且合理費用,賠償金額持卡人及家屬合計實支實付以新台幣參萬元整為限。 | |
|
(二)除外不保事項 |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因恐怖主義、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征用所致者。 | 2.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 3.因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 4.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 5.因被保險人自殺、自殘(包括未遂)所致者,不論其是否心神喪失。 | | |
留言列表